刘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0
原告刘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任某某,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在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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