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昌勇诉李华凤、苏玉秀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喻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袁思恒,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苏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喻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喻某某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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