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生诉蔡虹刘应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1
原告杨云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蔡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刘应碧,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在2015年1月28立案受理了原告杨云生诉被告蔡虹、刘应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云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云生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云生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O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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