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诉袁其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1
原告陈柳,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其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诉被告袁其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柳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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