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诉袁其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柳,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代理人李佳佳,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其英,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柳诉被告袁其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柳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穆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