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江诉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洪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住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祥龙世纪城D栋商住楼2层。
法定代表人:朱文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依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洪春,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江诉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洪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洪江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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