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道强诉席友元、张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1
原告冯道强,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席友元,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张乾光,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道强诉被告席友元、张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道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道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道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冯道强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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