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远诉何世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2
原告胡洪远,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彭泽林,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世群,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流潘,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洪远诉被告何世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洪远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洪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洪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洪远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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