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覃义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529431-2。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新店子护城村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晓萍。
被告覃义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覃义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园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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