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红诉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2
原告魏杰红,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曾奇志,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住址: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祥龙世纪城D栋商住楼2层。

法定代表人:朱文模,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依毅,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洪春,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杰红诉被告重庆市祥龙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杰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杰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杰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杰红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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