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肖某某,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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