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容诉王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文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王益洪,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容诉被告王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容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文容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吉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