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强、钱德会诉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福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原告钱德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顾志东,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08337-2。
法定代表人骆小芳,职务: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超,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栋,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强、钱德会诉被告遵义中医特色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强、钱德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强、钱德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福强、钱德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福强、钱德会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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