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3
原告郑某某,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马李五,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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