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诉马丽、遵义市阳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

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中段。

组织机构代码:70951XXXX。

法定代表人:许小龙,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马丽,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阳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

组织机构代码:709642713。

法定代表人:毛光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诉被告马丽、遵义市阳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承担。

审 判 员  任晓珊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俊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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