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天辉,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上海市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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