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正云、苟辉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遵义市天津路浩鑫北门堤都CD幢3层5、6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21479XXXX。
法定代表人:罗勋,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林。
被告刘正云,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苟辉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正云、苟辉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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