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忠兵申请执行梁昌英、伍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3
申请执行人袁忠兵,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梁昌英,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伍良彬,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汇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袁忠兵申请执行梁昌英、伍良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2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终结(2013)汇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良远

二 零 一 五年 一月 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果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