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刚、吕斌、吕素霞申请执行周正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吕大刚,遵义市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吕素霞,遵义市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吕斌,遵义市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正强,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吕大刚、吕斌、吕素霞与周正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正强应当支付申请人吕大刚、吕斌、吕素霞法律文书款268708.22元;承担执行费39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正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汇执字第124号吕大刚、吕斌、吕素霞与周正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凌早
审判员 何良远
审判员 杨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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