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彭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3
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支局B栋2单元3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05334XXXX。

法定代理人彭杨坤。

委托代理人邱华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玺。

被告彭锋,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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