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生与吴贵刚、陈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3
原告刘德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贵刚,男。

被告陈吉华,男。

原告刘德生与被告吴贵刚、陈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德生承担。

审判长  莫红梅

审判员  张祖华

陪审员  汪小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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