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生与吴贵刚、陈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德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贵刚,男。
被告陈吉华,男。
原告刘德生与被告吴贵刚、陈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德生承担。
审判长 莫红梅
审判员 张祖华
陪审员 汪小东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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