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园与徐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公园。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琴,主任。
被告徐金平,男,汉族。
原告遵义市公园与被告徐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公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遵义市公园承担。
审判员 赵仲智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向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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