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诉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4
原告刘东,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1441XXXX。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68号浙江大酒店附近。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刘东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东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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