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梅诉贵阳李锦河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4
原告徐梅,女,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波,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李锦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18XXXX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太平路5栋1层

法定代表人尹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颖,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原告徐梅诉被告贵阳李锦河工贸有限公司(原贵阳汇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梅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0元,依法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徐梅承担。

审判员  刘正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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