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小丽与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4
原告成小丽,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刘勇,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成小丽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小丽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小丽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共计6800元,退还原告成小丽。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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