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怀令诉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鲁怀令,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罗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怀令与被告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怀令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怀令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怀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怀令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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