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方园诉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厚福、韩四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4
原告林方园,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秋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郭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厚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韩四清,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方园诉被告遵义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厚福、韩四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方园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方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方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方园自愿承担。

审判员  任晓珊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谭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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