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章梅与李世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漆章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世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漆章梅与被告李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章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章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章梅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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