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章梅与李世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5
原告漆章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李世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漆章梅与被告李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漆章梅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漆章梅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漆章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漆章梅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育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