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诉修文中海铭城南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住址:贵州航天物资储运仓库16号库房,组织机构代码:59075XXXX.
法定代表人刘玉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海军。
委托代理人祝会兰,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文中海铭诚南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世纪园1幢1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通,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陈爱林,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文中海铭诚南片区改造项目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昊华中意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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