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5
原告王家龙,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赵伟,贵州省遵义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诉讼代表人吴岗。

委托代理人尹吉波、刘溢。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王家龙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家龙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家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家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家龙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