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寒露诉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5
原告颜寒露,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16号,组织机构代码:05708XXXX。

法定代表人夏有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潇。

被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兴,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寒露与被告四川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寒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寒露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寒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颜寒露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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