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周某某,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育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