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驰诉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5
原告张一驰,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王明强,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饶天强。

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一驰与被告遵义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一驰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一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一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张一驰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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