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简丽、谢仕举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6
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组织机构代码:72212XXXX.

法定代表人张恩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晨月,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丽,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谢仕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简丽、谢仕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恒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侠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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