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光伦诉杨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光伦,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杨义兰,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曹光伦诉被告杨义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汇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曹光伦不服,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重审审理中,原告曹光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光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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