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诉曹廷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6
原告黄梅,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曹廷武,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梅诉被告曹廷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梅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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