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正平诉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7
原告韩正平,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尹春红,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灿,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正平诉被告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正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正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845.00元,保全申请费4,520.00元,共计10,365.00元,由原告韩正平承担。

审 判 员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陈能建

人民陪审员  钟光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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