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1:57
原告石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黄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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