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兵诉谢元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兵,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谢元松,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兵诉被告谢元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0元,减半收取8115元,由原告赵兵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倩
人民陪审员 王汝健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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