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罗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3
原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廖万顺,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甲,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罗某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50元(已缓交)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胡书义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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