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3
原告黄某乙,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黄某乙,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审判员  张霞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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