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3
原告伍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胡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伍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