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5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郭某某,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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