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海诉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应海,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汤羹尧,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构皮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开林,住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应海诉被告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应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0元,依法减半收取3975元,经院长批准免收诉讼费2475元,实收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张应海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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