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孙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长恒花园壹区1幢1层4号(二期商住楼),组织机构代码74572XXXX。
负责人赵立帅,职务:董事长。
被告孙永华,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永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佳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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