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6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均。

被告秦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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