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义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原审原告杨义兰与原审被告曹光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汇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我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院 长 赵正新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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