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刚诉刘文娟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曹刚,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刘文娟,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曹刚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13日发出(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文娟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刘文娟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2015)汇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由申请人曹刚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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