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熊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香港路港澳广场,组织机构代码:76139XXXX。
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飞、王志丹。
被告熊巧英,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巧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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