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兴海花园业主委员会诉向俊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兴海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遵义市汇川区茅草铺兴海花园欣景苑A座302室。
负责人王德友。
委托代理人向俊书。
被告曾永红,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兴海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曾永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兴海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兴海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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