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桂清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22:06
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花岗路还房小区B-2-5-4,组织机构代码:77533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健民。

被告桂清琼,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桂清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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